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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

发表时间:2026-01-15 15:0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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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

追责情形

  1

行政

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许可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3.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记录查验情况。

4.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6.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3.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4.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

6.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7.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进行处理处罚。

8.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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