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发布制度
为适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有效地推动政务公开,提高环境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环保领域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新闻发言人
设1名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围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代表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本单位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本单位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环保决策、重点工作、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等;
(二)县政府制定的重要环保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全县的重大环保问题、环境保护重要活动;
(四)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重大环保事件、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六)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市环保局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新闻发布的时间,根据情况适时举行。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县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县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审批有关要求,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二)对本县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县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新闻发布的组织
(一)办公室、宣教股负责做好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会活动的准备。
(二)规范新闻发布方式。一般情况下,全县综合性的信息,由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决议进行发布。
本制度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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