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姚森作为“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当日公布施行。现将《环评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总体情况
(一)修订背景。原《环评法》于2003年实施,其立法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评法》(2016年修订版),创新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重拳”治污规定,大幅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一大批违法违规项目得到有效查处和整改。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于2018年12月29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当日公布施行《环评法》(2018年修订版)。
(二)修订内容。本次修订重点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具体体现在以下4方面: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是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三是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承担相应责任。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四是环评报告书(表)出现内容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等问题的责任承担。
二、修订的意义及特点
(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在近几年《环评法》施行过程中,环评资质管理在保障环评质量、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环评变坏评”等立法漏洞,既损害了党委政府良好形象和群众权益,也严重影响政府行政效能,因此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改革势在必行。二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目前,第三方环评机构相对成熟,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日益加大,预防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力已经大幅提升;《环评法》不再强制要求由资质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仅增加了环评市场竞争、倒逼提升了环评质量,也减轻了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经济活力。三是有利于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以致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批建不符”、“三同时”不落实等违规问题屡见不鲜。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环评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现了企业被动的“要我做”环评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环评。
(二)主要特点。一是提高了行政处罚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情节,即:明确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纳入严重质量问题,标准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极大提升,有效确保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实效。二是明确了环评质量考核主体。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有利于提升环评编制质量,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切实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三是严格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充分借鉴了“未验先投”中“双罚制”措施,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处罚额度由违法所得的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情节严重的禁止环评编制,同时禁止编制相关人员五年内从业环评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甚至将终身禁止从事环评编制。四是创新了诚信公开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极大形成了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环评法》的打算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增强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组织企业、各级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法》的宣传学习,充分利用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环评法》宣传覆盖面、影响力。
(二)充分贯彻《环评法》,做好环评把关。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正在加紧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要密切关注学习最新政策动态,按要求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下降。
(三)充分利用《环评法》,严格环保执法。持续推动《环保法》的贯彻利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应处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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