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聚鑫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新型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泗县聚鑫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新型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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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1000万平方米新型玻璃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中段科目三考场东侧50米处 |
建设单位: |
泗县聚鑫玻璃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泗县聚鑫玻璃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建设新型玻璃生产项目,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南柳路,购置钢化电加热炉、全自动切割线、玻璃清洗机、夹胶电加热炉等设备并建设环保、消防、节能等设施,购置相关生产、质检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生产新型钢化玻璃1000万平方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进入泗县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至石梁河;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磨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尘器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未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区内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项目在调胶封胶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产生量约为0.65t/a,在车间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标准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通过隔声、减振、加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搞好厂区绿化等一系列有效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其中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玻璃渣、玻璃尘、沉淀池底泥。其中生活垃圾及沉淀池底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玻璃渣、玻璃尘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其中危险固体废物包括废胶袋和废胶桶,废活性炭,废胶袋和废胶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在危险固废暂存间,统一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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