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信用宿州”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依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等,制定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评价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分级、强制、自愿”的原则。
评价周期及时限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环境行为;
(二)企业应将评价期间企业自身发生的环境行为录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等级反映的是上一年度至本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前企业真是信用状况。
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见附件1),以及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见附件2)。
参评价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其它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为基准,同时参考下列信息:
(一)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二)由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信息。
(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95分-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5分-9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60分-85分以下)及环保不良企业(60分以下)四个等级。
评价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操作,被评价企业通过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各县区生态部门指导企业填报参评信息并对企业自报信息进行初核,保证参评企业基础数据真是有效。
评价程序
按照印发计划自查自报、结果初核、结果复核、结果公示、确定结果、信息发布等程序办理。
(一)印发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每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印发评价计划,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自愿参加评价的企业,可于3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评价计划。
(二)自查自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月15日前向辖区内参评企业送达《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企业应当于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情况上报属地管理的生态环境部门。
(三)结果初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确定初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对市辖区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确定初评结果。
(四)结果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初评结果公示15天。公示期间,参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异议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五)确定结果。评价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信息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在评价结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信用宿州”和市级媒体等方式发布结果。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以数据化形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动态调整
(一)评价期间,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并按时整改的,按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类型扣分。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环境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或者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将企业调整为环保不良等级。
(三)评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同时,无其他环境问题,可依据相关规定调整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对于评价结果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开。
评价结果运用
(一)凡是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和良好企业的,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评先创优时,予以积极支持。
(二)凡是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责令企业每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三)凡是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责令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按月报送整改进度,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按有关规定落实约束性措施;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市市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五)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宿信用办〔2017〕14号)要求,将信用查询使用嵌入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奖惩措施,不断完善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评价要求
(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评企业应当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的,或者经催报,拒不申报的,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掌握的信息进行直接评价,且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公布结果时,注明“拒绝参评”字样。
(三)参评企业因停产、搬迁半年及以上,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经核实后,可不参与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公布时,应列入“未参评企业”范围。
(四)企业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指标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五)各县区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把好基础数据填报及初核关,凡是因把关不严,或者逾期未报初核结果,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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