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副局长陈恒宾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借鉴、问题倒逼的基础上,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了解决路径,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规基础,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长牙齿的制度利器。
排污许可制试点以来,虽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始颁发排污许可证,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区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证轻证后监管,持证排污单位不按证排污、不达标排放的问题,排污许可权威性需要强化。可以说,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管理的开端而不是结束,许可证的权威不是发出来的,而是证后监管管出来的。
《条例》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同时推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变角色、找准自身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必将有力推动将排污许可制打造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排污许可制度做出科学定位是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前提。长期以来,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仅被视为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措施,制度内容较为简单,制度功能也较为局限。为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排污许可制度如今已被明确定位为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其制度功能和制度内容都进行了大幅度地拓展。为了实现制度定位的转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相应的回应。
具体而言,条例的制度设计应该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度的内部整合要求,即在排污许可证上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最终将排污单位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从而使排污许可证的遵守与否成为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排污的判断标准;二是制度的外部衔接要求,即排污许可制度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环保税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并体现与支撑其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形成体系完整、运行顺畅、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提出将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时至今日,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发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由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法规」层级,实现了排污管理专项立法,明确了「按证排污」的法律地位,确定“一证式”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主要内容
1、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和类别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2、规范申请与审批程序
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明确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3、加强排污管理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4、严格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5、强化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