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02978/202107-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决定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文号: |
泗环罚字〔2021〕49号 |
名称: |
泗环罚字〔2021〕4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关键词: |
|
作者: |
周雪冬 |
有效性: |
有效
|
审核人: |
初审:周雪冬     复审:陈恒宾    终审: 周艳军 |
索引号: |
3202978/202107-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决定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文号: |
泗环罚字〔2021〕49号 |
名称: |
泗环罚字〔2021〕4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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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雪冬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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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周雪冬     复审:陈恒宾    终审: 周艳军 |
泗环罚字〔2021〕49号
发表时间:2021-07-14 16: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泗环罚字〔2021〕4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庆春
详细地址:泗县屏山镇老山村小张庄
负 责 人:张庆春
公民身份证:34222519**********
一、违法事实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5日对张庆春石料加工点现场检查时该石料加工点正在加工生产,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物料未完全覆盖、地面没有硬化、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2021年7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送达了《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泗环罚告字[2021]49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到我局陈述情况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我局现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三、上述罚款应在十五日内缴到指定银行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泗县建设银行 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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