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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环罚字〔2021〕57号

发表时间:2021-10-22 08: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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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泗环罚字〔202157

                                

被处罚单位名称:泗县雨阳秸秆回收点

    人:马三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LJ67II4E

地址:泗县大杨镇时圩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9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秸秆回收点进行检查,发现你秸秆回收点在粉碎加工小麦秸秆过程中产生的碎草削土灰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覆盖,未采取防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我局于202093日立案查处,2021913日送达《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泗环罚告字[2021]57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到我局陈述情况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现对你秸秆回收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指定银行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泗县建设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 910101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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