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宿政发〔2019〕9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
宿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企业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生态环境部门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媒体曝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对象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八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查,被委托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随机抽查检查表。随机抽查检查表应当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环评审批手续、验收手续、自行监测报告、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监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管辖的检查主体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开,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媒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本级和下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促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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