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宿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我局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存储至监察大队办公室专用移动存储设备。
第五条 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等。
(一)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使用签字确认形式予以记录。
(二)使用行政审批平台的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
(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环保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环保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环保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将音像及时存储至监察大队办公室专用移动存储设备。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存储至监察大队办公室专用移动存储设备。
(二)环保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进行文字或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环保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环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条 实施环保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环保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到监察大队办公室专用移动存储设备。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承办案件的科室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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