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宿环泗罚字[2022]7号
安徽吴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超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NBLEQ1B
公司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城虹郡南门1栋101号
污染源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S303省道,虹运家园小区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泗县开发区S303省道,虹运家园小区北侧经营的物料堆放点,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围挡,占地面积400平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到我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 2022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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