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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泗罚字[2022]7号

发表时间:2022-06-27 08:1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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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宿环泗罚字[2022]7

                                                                     安徽吴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超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NBLEQ1B

公司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城虹郡南门1101

污染源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S303省道,虹运家园小区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519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泗县开发区S303省道,虹运家园小区北侧经营的物料堆放点,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围挡,占地面积400平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61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到我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 2022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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