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宿环泗罚字[2022]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泗县鑫汇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7R9R10
法定代表人:张伟
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路口镇大季村九里沟104国道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鑫汇屠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猪待宰间及屠宰间,未按生猪屠宰设备技改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现场具体情况。
证据2、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认你厂主体资格。
证据4、现场负责人生产厂长张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信息属实。
证据5、你厂出具的证明:证明张饶是该厂生产厂长并接受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查处,
2022年9月23日送达《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告字〔2022〕8号),2022年9月28日你厂向我局递交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中12-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及直接责任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厂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2、对你厂直接责任人(张饶)罚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