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泗不罚告字[2022]1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宿环泗不罚告字 [2022] 1号
泗县伟燕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P1E0AXT
经营者:时伟男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南柳路海豹滤清器公司院内路西第三排厂房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2年8月份开始建设,于2022年10月2日投入生产至今,你厂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厂主体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信息属实。
3、2022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现场具体情况。
4、2022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两张、现场执法视频一份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现场事实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第十六大项第35小项,证明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厂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宿泗环责改字[2022]3014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厂于10月26日当日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341324MA8P1E0AXT001Y)报送我局。
鉴于你厂环境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被发现且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的要求。
联系人:胡强 电话:05577022749
地 址:宿州市泗县泗涂产业园A幢811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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