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阅读人次:  
【字体:

宿环泗罚字[2022]11号

发表时间:2022-12-09 15:2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泗罚字[2022] 11

 

    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

法定代表人:王义

  :泗县汴河大道与东三环交叉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11715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4号车间搅拌站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车间内堆放600吨建材(黄沙)。24号车间东侧露天堆放1200平方建材(石子、黄沙)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34号车间东侧场地未硬化、积尘较厚未清扫洒水。以上事实,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影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112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 1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7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宿环泗罚字[202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