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泗罚字[2022]10号
泗县腾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善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HYQ064
地址:泗县黑塔镇蒋杨村蒋庄丁沟桥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腾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物燃料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泗县腾辉生物质燃料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2年11月10日,我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的事实。
证据3:2022年11月10日,我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善梅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的事实。
证据4:2022年11月10日,我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杨修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的事实。
证据5: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的事实。
证据6:该公司提供的《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了该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事实。
证据7:该公司提供的泗县腾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了该公司年产万吨生物燃料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449323.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玖仟叁佰贰拾叁元整)的事实。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022年11月2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告字【2022】10号)、《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一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柒仟肆佰壹拾叁元(7413.00)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