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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2]16号

发表时间:2022-12-30 08:5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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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2]16

 

泗县鸿源水泥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NXOBG33,负责人(投资人):张军,地址:泗县屏山镇大李村韩仝庄88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12 6 对你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场地物料黄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及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泗县鸿源水泥房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的运营资格。

2、该厂负责人张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212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2022127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21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21221日,我局对你厂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2] 21号),你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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