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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20号

发表时间:2022-12-21 09:1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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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20

陈栓成:

性别:女,19821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2********,住所蚌埠市五河县临北回族乡东元村3185号。

202212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黄圩镇三候村安徽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院内你经营的玻璃纤维丝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原料玻璃粉(30平方)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陈栓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212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202212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212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21213日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一份,

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08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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