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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泗罚字[2022]17号

发表时间:2022-12-29 09: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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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泗罚字[2022]17

                                                                                               

蒋国明:

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

负 责 人:蒋国明

联系电话:1895577****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蒋杨村蒋庄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蒋国明料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料场在装卸建筑废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022126日,我局向你料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宿环泗责改字【20227002号),责令你料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2122日,我局对你料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料场在装卸建筑废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22022122日对你料场铲车驾驶员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料场在装卸建筑废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3202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料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了你料场在装卸建筑废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1219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告字【202217号)、《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我局现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行政处罚。

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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