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泗罚字[2022]14号
陈帅: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
负责人:陈帅
地 址:泗县草庙镇草庙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泗县草庙镇草庙村草魏路西侧(原造纸厂)院内陈帅经营的石料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地约20平方左右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密闭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摄影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2月8日,我局对你送达《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14号),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规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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