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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泗罚字[2022]20号

发表时间:2022-12-30 09:2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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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泗罚字[2022]20

 

陈栓成:

性别女,19821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2********,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临北回族乡**********。

你经营的玻璃纤维丝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12 13 对你经营的玻璃纤维丝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产原料玻璃粉(30平方)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陈栓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212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202212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212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21213日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一份,

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21221日,我局对你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泗罚(听)告字[2022]20号),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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