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4号
高明奎:
性别: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金坝村更楼村民组;污染源地址:泗县草庙镇魏圩村上王庄大鼎制梁厂院内。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草庙镇魏圩村上王庄大鼎制梁厂院内你物料贮存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区西北角有一处约230平方物料,场区西南角一处约400平方物料,场区中部约20平方挖掘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贮存场负责人高明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月1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3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贮存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3、2023年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贮存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郭建
电话:1525557****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楼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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