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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3号

发表时间:2023-01-30 14:4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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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3

泗县邓奇农产品加工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NLA1HXB

经营者:邓奇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路口镇龙湖村

202212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邓奇农产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坊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未经处理山芋加工后的污水进行还田时,造成农田地内大面积积水导致污水流入周边农田排水沟内,同时用于灌溉的软管连接处有地方破损,同样导致污水流入周边农田排水沟内。上述农田排水沟经泗县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北侧入石龙湖全长约1300米,排水沟的水体发黑、微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加工坊实施违法行为现场具体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该加工坊实施违法行为现场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认该加工坊主体资格;

4、该加工坊经营者邓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信息属实;

5、现场检查勘察视频录像一份:证明该加工坊违法行为现场事实情况;

6、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加工坊排放的污水对水体造成污染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检测机构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

你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加工坊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加工坊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加工坊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加工坊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加工坊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加工坊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尤逢联                   联系电话:1350557****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5号楼810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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