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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6号

发表时间:2023-02-24 10: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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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6

张超文:

性别:男,199011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顺河村大张庄;污染源地址:泗县黄圩镇三侯村**********

2023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超文经营的废旧塑料破碎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破碎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破碎点负责人张超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3113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311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202311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破碎点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32023116日安徽广利宏远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张超文拟了解市场评价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安徽广利资评报字【2023】第SZ0013号,证明该破碎点的实际投资金额。

4202311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破碎点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6、《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一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规定,证明对该破碎点的处罚金额。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一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零叁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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