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不罚〔2023〕3号
安徽东忠金属结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XEAA4P,
法定代表人:庄正雨,地址:泗县屏山镇陈刘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17年5月份投入建设,2022年10月投入生产至今,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东忠金属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运营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2023年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5、2023年4月20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公司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宿环(泗)责改【2023】500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于4月21日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1324MA2MXEAA4P001Y)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你公司积极整改,提高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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