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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不罚告[2023]1号

发表时间:2023-02-14 15: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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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皖宿环(泗)不罚告[2023]1

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XEA96W

法定代表人:张伯侯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2022125日,我局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宿州市泗县,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2022124日厂区污水综合排放口总氮日均值超标0.01倍,该企业近30日累计超标1日,总氮最大超标0.01倍。”

202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看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212410时至14时总氮存在三组超标数据,分别为35.931mg/L38.9mg/L41.097mg/L,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信息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数据超标的具体信息。

3.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王春代表公司接受被调查询问的资格。

4.202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5.202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6.20221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8.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碧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希望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非在线设备故障。

9.关于你公司《年产14亿只丁腈手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第7172页)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为35mg/L

10.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第1920页)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为35mg/L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于2022121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宿环泗责改字[2022]30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14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试行)》、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泗县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等材料和通过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2022121日至1231日的污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你公司产生工业污水通过项目所建的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至泗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强                  电话:0557-7022749

  址:宿州市泗县泗涂产业园A811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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