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11号
泗县崔波肉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4355162156Y,法定代表人:崔波,地址:泗县山头镇******。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正常养殖,现场发现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合作社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 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合作社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3.2023年7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合作社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4. 2023年7月18日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合作社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5. 2023年7月18日对你合作社的现场养殖负责人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合作社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合作社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7.你合作社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6.5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说明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相关条款附后);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合作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光明 电话:13955779967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9楼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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