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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15号

发表时间:2023-09-01 15: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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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15

泗县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U7XB89,法定代表人:杨修国,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凤凰国际城北区东门向南50米。

2023630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场区西南方发现一处不明固废填埋点,经调查认定,涉嫌填埋固废为泗县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的真实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现场真实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7.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8.蚌埠禾美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属性论证报告一份,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9.蚌埠禾美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技术咨询合同书一份(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倾倒一般工业固废论证报告),技术服务费为40000元;

10.安徽盛世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废处理合同一份,处置费用为1700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0557-7028165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5号楼A8邮政编码: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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