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阅读人次:  
【字体:

皖宿环(泗)罚〔2023〕15号

发表时间:2023-09-23 09: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315

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4362636N

法定代表人:彭光辉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大庄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5 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度、2023年截止529日二氧化硫均超核定总量排放,你公司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烘结砖项目环评批复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11.05/年。你公司2022年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9.2吨,超核定总量18.15吨,超核定总量1.64倍;2023年截止到529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吨,超核定总量2.65吨,超核定总量0.2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5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2. 20235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 202352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4.20235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容量核定表(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核定排放总量11.05/年。

6.20235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2023年涉气企业污染物浓度总量报表(年报表)2021年度、2022年度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9.2吨,超总量排放18.15吨,超核定总量1.64倍,2023年截止到529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吨,超总量排放2.65吨,超核定总量0.23的违法事实情况;

7.20235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2023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2023年违法行为具体时间。

8.2023529日你公司提供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对比检测》文号:(AHMF-WT-202302629),证明你公司排放口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HJ75-2017)对比技术要求。

9.            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       由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江志强的工作证明1份和江志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11.       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由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12.       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资质证明及相关检测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1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质合法。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5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314)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责令停产整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并给予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2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皖宿环(泗)罚〔2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