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14号
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4362636N
法定代表人:彭光辉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大庄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度和2023年度二氧化硫均超核定总量排放,你公司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烘结砖项目环评批复核定排放量:二氧化硫11.05吨/年,你公司2022年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9.2吨,超总量排放18.15吨,超核定总量1.64倍,2023年截止到5月29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吨,超总量排放2.65吨,超核定总量0.2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5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2. 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 2023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4.2023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表(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核定二氧化硫11.05吨/年。
6.2023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2023涉气企业污染物浓度总量报表(年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9.2吨,超总量排放18.15吨,超核定总量1.64倍,2023年截止到5月29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吨,超总量排放2.65吨,超核定总量0.23倍。
7.2023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2023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2023年违法行为具体时间。
8.2023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对比检测》文号(AHMF-WT-202302629)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口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75-2017)对比技术要求。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由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江志强的工作证明1份和江志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11.由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由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12.由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资质证明及相关检测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1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质合法。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8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8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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