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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17号

发表时间:2023-10-11 09:0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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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17

泗县严兴美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PYX5E61,经营者:严兴美,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镇******

20239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在该养殖场北侧土地上,未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泗县严兴美养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运营资格。

2、严兴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曹金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23925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42023927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392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养殖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整(11178元)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养殖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养殖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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