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20号
位 彪:
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草庙镇******。
2023年8月9日7时32分,我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泗县草庙镇通海村路边有建筑物料未覆盖,一刮风就起灰尘,让人看不到路,路上人走路不好走。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达现场检查询问后发现:共计约80吨建筑物料(占地面积约60平方)露天堆放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东经118.020729,北纬33.495208)官路李路旁,建筑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后认定涉嫌堆存建筑物料的当事人为通海村村民位彪。2023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宿环(泗)责改〔2023〕1002号”,责令五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8月18日9时33分,我局再次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反映该处有建筑物料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对你进行询问,你承认其建筑物料尚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真实情况;
3.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现场真实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6.我局三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0557-7028165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5号楼A座8楼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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