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23号
宿州安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QA2DJ31(1-1)
法定代表人:庄正雨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县开发区管委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蟠龙山路与南柳路交叉东南侧999号 。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
3.2023年11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你公司在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
4.2023年11月7日在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811办公室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正雨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以及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2023年11月17日在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811办公室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马中山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以及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马中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马中山的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庄正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正雨的身份信息;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9.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时间;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1.我局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 强
夏旭 电 话:0557-7022749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11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