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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24号

发表时间:2023-11-21 14: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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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24

泗县韩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WFGU65B,法定代表人:韩小虎,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胡陈村小葛庄西黄沟南。

我局于20231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泗县泗城镇胡陈村小葛庄西黄沟南秸秆收储点路东侧有一处秸秆粉末和沙土混合物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也未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进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11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现场具体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5张、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现场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陈进代为办理与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事宜;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6、我局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陶大力                电话:0557-7022749

址:宿州市泗县泗涂产业园A801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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