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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3〕24号

发表时间:2023-12-18 15:5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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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324

泗县鑫雅宝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3F4D0J,法定代表人:许漫妮,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1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通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机热熔工序没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泗县鑫雅宝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资格。

2、许漫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1份、赵永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2311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42023119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3117日、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宿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

7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方案措施清单复印件1份。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31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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