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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3〕25号

发表时间:2023-11-24 16: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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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325

泗县鑫雅宝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3F4D0J,法定代表人:许漫妮,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

20231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通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机热熔工序没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泗县鑫雅宝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资格。

2、许漫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1份、赵永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2311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42023119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3117日、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宿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

7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方案措施清单复印件1份。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14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0557-7020029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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