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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4〕6号

发表时间:2024-02-05 10:5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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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6

泗县惠善威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NF9P4XP,负责人(经营者):惠善威,地址:泗县山头镇惠庙村******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10 28 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猪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 20231028日,我局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3.202310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4. 20231028日对你养猪场的经营者(负责人)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5. 20231028日对你养猪场的饲养员惠善武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猪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养猪场完成环评备案。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污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41 23日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5 号)告知你养猪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猪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26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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