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4年1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4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项磊解读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
省厅综合处处长张军、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洪波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李祥龙主持。以下为答记者问实录:
安徽电视台记者:此次出台4项制度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项磊副厅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国家有关文件也对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我省从2019年开始,选择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同时,根据《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备忘录》要求,长三角区域正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经验,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为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落实《意见》相关任务,切实把“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2023年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4项制度文件。
安徽商报记者:实施排污权交易改革后,新老企业获得排污权有何差异?
张军处长:《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获取方式均做出明确规定,也是差异化获取方式。对现有排污单位而言,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如果不进行交易,依然是无偿使用,只有在转让、出租、抵押排污权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新排污单位而言,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针对排污许可证中没有载明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也可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依照办法开展排污权交易。
中安在线记者:建立政府储备库储备排污权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洪波主任:根据《意见》及出台的办法规定,建立政府储备库储备排污权主要有以下两个作用,一是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当市场出现完全卖方市场或完全买方市场的时候,政府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或回购部分排污权,来调节市场,稳定排污权价格,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平衡。二是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对于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予以一定的保障。
安徽交通广播记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有哪些形式?
张军处长:《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需要提醒的是,制度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安徽之声记者: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跨区域交易?
项磊副厅长:《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排污权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如果确需跨区域交易,应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进行,如果受让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达到要求且完成任务的,也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制度同时规定,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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