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14号
泗县森易畜牧养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R0Y1D1X,经营者:徐志锋,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高圩庄。
你养殖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年 3 月 18 日对你养殖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正常养殖,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投入生产。2024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养殖进行立案(皖宿环(泗)立审〔2024〕7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养殖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3.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4.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5.2024年3月20日对你养殖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7.你养殖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6.5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说明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相关条款附后);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养殖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殖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作出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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