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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11号

发表时间:2024-04-08 09:5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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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11

泗县森易畜牧养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R0Y1D1X,经营者:徐志锋,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高圩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318日对泗县森易畜牧养殖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养殖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3.2024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4.20243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5.2024320日对你养殖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6.2024320日对你养殖现场技术员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殖正常养殖,现场发现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8.你养殖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6.5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说明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相关条款附后)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51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郭建                       电话:1525557020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9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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