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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12号

发表时间:2024-04-08 09:5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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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12

宿州亮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XU2W8R

法定代表人:刘尚明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南柳路与赤山路交汇处讴歌电子二期

我局于20241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注塑生产线正常生产时,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411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时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3.202411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及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录像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时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4124日、2024313在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811室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时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年产580万条数据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节选4页);《关于宿州亮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80万条数据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泗环建函〔201811号)复印件一份;《宿州亮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80万条数据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一份(节选7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他人代理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份,证明该公司注塑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0.你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的身份信息;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2.我局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波       夏旭         :0557-7022749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11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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