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13号
泗县德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UDENY1P
经营者:赵默默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玉兰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向南30米商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基本信息;
2.2024年3月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3.2024年3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4.2024年3月13日,在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811办公室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2名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以及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2人的身份信息;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喷漆作业时应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规定。
8.我局现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元(¥5240.00)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彭思亮
夏旭 电 话:0557-7022749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11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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