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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4-08 09: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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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市商改办《关于做好202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45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和《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单位于2024630日和113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执法大队,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附件:1.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

            版)

          2.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3.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45


附件1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牵头科室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等。

执法大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执法大队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大队

6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执法大队

7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执法大队

9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执法大队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0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执法大队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对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以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2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头科室

1

2024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全市基数223家;各级抽查比例100%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2

2024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3

2024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市级抽查比例为2023年度受

到市级行政处罚企业的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4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部门联合抽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5

2024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市级抽查基数76家(2023年度市局审批项目按20%比例抽查);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024

4月至10

执法大队

6

2024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级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7

2024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级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4年全年

执法大队

8

2024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29家(动态调整);级按100%抽取,县级抽查比例100%

20245月至11

执法大队

9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全市基数191(动态更新),各级抽查比例30%

2024

全年

执法大队

10

2024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8家,抽查比例按50%抽取

20247月至11

执法大队

 

附件3

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户数)

立案调查(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