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19号
邵辂:
身份证号码:370403198610******,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坊镇小薛村******。
你经营的养鹅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对你养鹅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在养鹅场鹅棚南侧空地上,未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和职工的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2024年4月25日现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4年4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1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要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