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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4〕21号

发表时间:2024-06-29 10:1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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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21

泗县屏山镇郭明生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QC8KW0N

者:郭明生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屏西村小周庄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5 2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及饲养员的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经完成环评备案、排污登记填报。

3.202452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现场发现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4.202452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现场发现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5.2024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及饲养员卓燕燕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情况。

7.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3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殖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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