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18号
泗县资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XDA55Q
法 定 代 表 人:许国贤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涂山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在公司办公室内查阅台账资料、炉渣进出量表(财务收据)时,发现你公司2月底至4月初有部分净化过的炉渣集料(粗集料、细集料)作为产品直接出售,未对购买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查封扣押现场检查笔录1份,4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有部分净化过的炉渣集料(粗集料、细集料)作为产品直接出售,未对购买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3、2024年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及2024年4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炉渣集料(粗集料、细集料)作为产品直接出售,未对购买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及企业正常生产情况。
4、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许家粮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有部分净化过的炉渣集料(粗集料、细集料)作为产品直接出售,未对购买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5、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贤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有部分净化过的炉渣集料(粗集料、细集料)作为产品直接出售,未对购买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7.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郭建
电话:15255570202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楼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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