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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21号

发表时间:2024-06-13 10:2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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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21

泗县屏山镇郭明生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QC8KW0N

:郭明生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屏西村小周庄

我局于202452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经完成环评备案、排污登记填报。

3.202452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现场发现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4.202452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现场发现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5.2024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及饲养员卓燕燕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180米处空地上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情况。

7.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51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你养殖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养殖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郭建                    电话:1525557020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8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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