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不罚〔2024〕2号
泗县叶玲建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PTB416W
经营者:朱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二环南段西侧安徽飞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院内厂房
你建材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建材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建材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材店该从2022年12月开始生产至今,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你建材店的基本信息;
2.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建材店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3.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建材店生产时使用的生产设备的情况;
4.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1份,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
5.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建材店经营者朱永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建材店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泗县叶玲建材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5页,证明你建材店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登记表;
8.《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首次)、《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首次)、《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变更)各1份,证明你建材店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时间;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建材店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0.我局现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建材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024年5月27日,我局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告知书》皖宿环(泗)不罚告〔2024〕1 号,告知对你建材店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可以对你建材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肆拾捌元(¥13148)的行政处罚。你建材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建材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建材店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建材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你建材店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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