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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4〕22号

发表时间:2024-07-15 14:4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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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22号

泗县鸿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15045052

    法定代表人:肖云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泗县鸿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安装一套造粒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的情况:

3. 2024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执法记录视频2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的情况;

4. 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新建造粒设备的具体位置;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

6.证明1份:证明肖方义为你公司生产负责人;

7. 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 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原有合法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专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肆元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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