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24号
泗县凌卫国养鸭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10******,经营者(负责人):凌卫国,地址:泗县黑塔镇红旗村小李庄娄桥东湖。
你养鸭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对你养鸭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鸭场正常养殖,未取得营业执照,但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备案名称为:泗县凌卫国养鸭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导致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负责人(经营者)凌卫国的身份,另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饲养员张甜梦的身份;
2. 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3.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4. 2024年5月10日对你养鸭场的负责人(经营者)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5. 2024年4月3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登记表填报;备案号:202434132400000050,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登记编号:92341324MA8NDXJW63001W,证明了该养鸭场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
6. 2024年5月10日对你养鸭场的饲养员张甜梦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8.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养鸭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鸭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鸭场作出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鸭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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