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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4〕24号

发表时间:2024-07-23 14: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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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202424

泗县凌卫国养鸭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10******,经营者(负责人):卫国,地址:泗县黑塔镇红旗村小李庄娄桥东湖

养鸭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10日对你养鸭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养鸭场正常养殖,未取得营业执照,但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备案名称为:泗县凌卫国养鸭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导致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负责人(经营者)凌卫国的身份,另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饲养员张甜梦的身份

2. 20245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3.202451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4.2024510日对你养鸭场的负责人(经营者)《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5.2024年43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登记表填报;备案号:202434132400000050202442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登记编号92341324MA8NDXJW63001W,证明了该养鸭场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

6. 2024510日对你养鸭场的饲养员张甜梦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你养鸭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8.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620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养鸭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鸭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鸭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养鸭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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