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25号
泗县王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8QB8G760,负责人(经营者):王威,地址:泗县黑塔镇王武村王武庄。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场正常养殖,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登记名称:泗县王威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导致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的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负责人(经营者)王威的身份,另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饲养员宋传明的身份;
2. 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3.2024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了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4.2024年6月21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登记表填报;备案号:202434132400000092。2024年6月2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登记编号:92341324MA8QB8G760001Z,证明了该养殖场通过了环评备案登记和排污许可备案登记。
5.2024年6月25日对你养殖场的负责人(经营者)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6. 2024年6月25日对你养殖场的饲养员宋传明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污,致使鸭粪污溢到鸭棚两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8.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殖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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